婚禮主持人ღ以琳►婚假&產假-勞基法休假規定-給即將要結婚的新人參考一下喔^^維護自已的權利

即將結婚的新人,你不可不知的事情 婚假可以請幾天? 需提供證明? 只能一次請完? 訂婚可不可以請婚假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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許多新人結婚後,要跟公司告假去蜜月旅行時都會遇到的問題

婚假可以請幾天? 需提供證明? 只能一次請完? 訂婚可不可以請婚假?

    

婚假是勞動基準法(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修正)給予勞工的權益。

第 43 條(請假事由)
勞工因婚、喪、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;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
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
 

婚假期間,雇主工資應照給?

根據勞工請假規則(民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修正)第 2 條所示,

第 2 條(婚假)
2013年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,工資照給。
因此,雇主工資應當照給。
故雇主規定之婚假不得低於八日,若契約低於八日,則以「勞工請假規則」為準。

婚假是否需提供證明?

根據勞動基準法(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修正)第 43 條所示,

第 43 條(請假事由)

勞工因婚、喪、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;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
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
「勞工因婚、喪、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」,其中「正當事由」原則上代表勞工需有足夠理由證明該事由,所以一般還是傾向檢附具「證明」之文件。

 

婚假只能一次請完?

根據內政部-(74)台內勞 字第 321282 號 函 – 民國 74 年 06 月 28 日,

發文單位: 內政部
發文字號: (74)台內勞 字第 321282 號 函
發文日期: 民國 74 年 06 月 28 日
資料來源: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(81年10月版)第 197 頁
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(84年10月版)第 266 頁
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(86年4月版)第 275 頁
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(87年5月版)第 280 頁
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(89年1月版)第 309 頁
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(90年6月版)第 340 頁
勞動基準法規彙編(96年7月版)第 293 頁
相關法條: 勞工請假規則 第 2 、3 條  ( 74.03.20 )
要  旨: 婚假以一次給足為原則,喪假得申請分次給假

全文內容: 勞工婚假以一次給足為原則。至喪假,勞工如因禮俗原因,得申請分次給假。

因此,婚假以一次給足為原則,但有原則就有例外,這部分則可以與雇主溝通。

從另一方面來思考,這也算是給勞工的福利,使得雇主難以依其他理由,要求勞工分批請完,而使勞工無法盡情享受長途的旅遊。

婚假是否包括例假日?

根據內政部 – (74) 台內勞字第302665號 函 – 民國 74 年 4 月 27 日,

發文單位:內政部
發文字號:(74) 台內勞字第302665號
發文日期:民國 74 年 4 月 27 日
資料來源: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 (81年10月版) 第 196 頁
相關法條:勞動基準法 第 43 條
要 旨:勞工請假期間遇法定放假日不計入請假期內

全文內容:一 勞工事假、婚假、喪假期間,如遇例假、紀念日、勞動節日及其他由
       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,應不計入請假期內。
     二 勞工事假、普通傷病假、婚假、喪假期間,除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
       者,如遇例假、紀念日、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
       之日,應不計入請假期內。

及內政部 – (74) 台內勞字第315045號 函 – 民國 74 年 5 月 13 日,

發文單位:內政部
發文字號:(74) 台內勞字第315045號
發文日期:民國 74 年 5 月 13 日

要 旨:勞工請假期間遇法定放假日不計入請假期內

全文內容:一 勞工事假、婚假、喪假期間,如遇例假、紀念日、勞動節日及其他由
       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,應不計入請假期內。
     二 勞工事假、普通傷病假、婚假、喪假期間,除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
       者,如遇例假、紀念日、勞動節日及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
       日,應不計入請假期內。

二函令皆說明,除了假期超過一個月以上者,婚假都應不計入例假、紀念日、勞動節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。簡單來說,婚假是不包括例假日的,所以若勞工屬一般週休二日制,則婚假之計算需排除六、日。

這部分在新北市政府-勞基法給假規定亦有補充說明,請見網頁最下方的「備註」:

四、 依內政部(74)台內勞字第302665號函及(74)台內勞字第315045號函釋:
事假、普通傷病假、婚假、喪假期間,如遇例假、紀念日、
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,應不計入請假期內。
(以上假別若是連續請1個月以上,其例假日包含在內喔!)

如果貴公司人事認為上述為民國 74 年之函令,有日期過久而失效之疑慮(確實,我遇過人事說上函日期太久了,不足參考),則可以再引用台北市勞工局-婚假天數與規定?

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二條規定:「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,工資照給。」婚假八天不
包含例假日。復查內政部74年06月28日(74)台內勞字第 321282 號函釋:「勞工婚假
以一次給足為原則以一次給足為原則。至喪假,勞工如因禮俗原因,得申請分次給假

。」
ps:訂婚的話是不能請婚假的,要結婚才可以請婚假。

訂婚可不可以請婚假?

民法自民國 97 年 5 月 23 日修法以來,將結婚之生效要件改為「登記婚制度」,因此必須以結婚登記日為主,不管結婚證書(或法院公證書)上載明的日期,而是以戶籍登記為準,另外請帖、辦理宴客或公證在法律上也未發生婚姻效力。

因此,唯有結婚才能請婚假,不包括訂婚。

 

產假勞基法休假規定

女工分娩前後,應停止工作,給予產假八星期;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,
應停止工作,給予產假四星期。
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,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;未滿六個月
者減半發給。

 

聯絡科室:勞動基準科 勞資爭議承辦人

聯絡電話:1999轉7015-7019     若覺得有疑慮,就只好請他自己致電給勞工局詢問了

 

資料來源:http://blog.gcos.me/2012-07-04_about_marriage_leave.html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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